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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7 12:20:55

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0855日,湖工大资[2008]1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和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指定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实验室各项安全防范管理措施。

第三条 各学院、中心要定期组织实验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加强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中心要制订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需要制订设备及设施操作规程和实验流程,做到上墙公示,人人知晓。

第五条 每个实验室必须配备兼职安全员,协助学院、中心安全责任人制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兼职安全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

第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对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其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和实验流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七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规范。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查仪器设备)。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完好情况,妥善保管,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消防和安全设施及通道标识明显,方便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造、扩建的实验室工程项目,新设备的购置,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旧设备改造等都应当实施安全与环保措施,将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的设施与主体工程相互配套,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

第十条 实验室应当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并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需要制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根据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学校,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并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必须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制订安全奖罚措施,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给予表扬、表彰,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进行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有毒物品和禁控药品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有毒物品、禁控药品必须严格执行 “五双”(双人验收、双把锁、双人保管、双人记账、双人投料)制度,实行专人专库管理,严格出入库管理,按精确计量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用化学危险品、剧毒品、禁控药品由各学院、中心统一申购,申购单位须详细说明品种、数量、用途,经院(中心)分管领导同意,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各单位落实的指定专人统一采购领用。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剧毒品、禁控药品必须存放在安全条件完备的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尽可能减少化学危险品、剧毒品、禁控药品的使用,学校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化学药品和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化学药品和试剂;提倡采用化学药品和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采用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和工艺流程来减少和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品、有毒物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使用易挥发有毒物质的实验室应安装通风设备,也可以用真空系统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减少有毒物质从室内逸出。

第十八条 销毁处理危险化学物品、剧毒品、禁控药品时,必须经学院、中心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

第四章 易燃气体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购买易燃气体(乙炔、氢气、氧气等)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

第二十一条 易燃气体气瓶的运输要遵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存放场所必须蔽光、远离热源,远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气瓶及其它气体装置必须定期检验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防止气体泄漏。有条件的应在室内设置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三条 在使用易燃气或在有易燃气管道、气具的实验室,应当安装通风换气装置,并保持通风顺畅。

第二十四条 当发现有可燃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打开通风装置和门窗通风,检查泄漏原因并及时上报修理,严禁用火检漏。

第二十五条 由于易燃气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密,引起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扑灭火焰。如遇紧急情况,应当迅速报警和向学校报告。

第五章 高压气瓶、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压气瓶、压力容器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按规定使用,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高压气瓶在搬运时,应加装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防止意外转动,减少碰撞,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第二十八条 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第二十九条 高压气瓶必须分类保管在不同位置,气瓶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

第三十条 使用高压气瓶、压力容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注意压力表读数,严禁超压使用。

第三十一条 氧气瓶或氢气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和爆炸。

第三十二条 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确难达到时,应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第六章 爆炸性物质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做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前,实验人员必须清楚实验所用各种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及混合物的成分、纯度,清楚爆炸强度和方式,在规定的温度和压力等条件下按规定操作。

第三十四条 在做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时,应采用最小用量使用,在保证实验结果的情况下,尽量降低爆炸强度,并做好防护措施,使用具有减少其危害的设备、设施,如:器壁坚固的容器、压力调节阀或安全阀、安全罩(套)等。实验人员在操作时,切忌以脸面正对危险体,必要时应戴上防爆面具。

第三十五条 在用到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不要用带磨口塞的仪器。干燥爆炸性物质时,绝对禁止关闭烘箱门,有条件时,应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干燥或用真空干燥和干燥剂干燥。加热干燥爆炸性物质时应特别注意加热的均匀性,以消除局部自燃的可能性。禁止用火直接加热。

第三十六条 在用到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要特别注意克服光、压力、器皿材料和表面活性等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爆炸性物质严格按照分类保管,实验剩余的残渣余物要及时妥善处理和销毁。

第七章 机械加工、传动和起重吊装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进行机械加工实验时,要按规定着装、按程序操作,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砸伤、烫伤等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 传动和起重吊装设备启动前,必须检查保护装置和安全附件,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并根据设备运行情况设定危险区域,悬挂“危险”警示牌或划警示线,在清查现场后方可使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禁止任何人进行设定的危险区域。

第四十条 设备在运转过程中出现异常声音等现象时,须及时检查,待一切正常后方能重新使用。

第八章 生物制剂、菌种、实验动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应当规范实验室生物制剂、菌种、实验动物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到人。

第四十二条 有关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应在生物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实验室(BSL1BSL2BSL3BSL4)中进行。实验室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设,其中生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生物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开展高致病性微生物的研究工作须到有资质的生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中进行,所开展的项目须报省级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它有关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应在一级、二级生物实验室中进行。

第四十四条 生物类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用专用容器收集,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后处理。生物实验中的一次性手套及沾染EB致癌物质的物品应统一收集和处理,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第九章 辐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涉源单位应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

第四十六条 各涉源单位须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指定医疗单位的职业病体检、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 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

第四十八条 购买放射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应首先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保卫处备案同意后,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准购证”,方能委托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第四十九条 各涉源单位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十条 涉源单位产生放射性废源废物要及时送贮(一般3个月内),按规定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装到普通垃圾中,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使用高压电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检查用电环境合格,并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电路应配备空气开关和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第五十三条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第五十四条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第五十五条 加热电器设备工作时,人不离岗。当实验人员长时间离开实验室和遇到停电事故时,要切断电源开关,特别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器设备及用电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电部分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

第五十七条 当遇到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再按电器设备的用电要求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更不能用其它金属导线代替。

第五十八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配备电源稳压、稳流设备,重点设备还应加装防雷设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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