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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7 12:20:03

湖北工业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2013618日,湖工大科〔20137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科研平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完成建设任务和目标,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科研平台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在培养高层次人才、承担国家及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和提升科研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包括:由国家、部(委)、省、市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地、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和经学校批准自行设立的各类科研平台等。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和聚集国内外拔尖人才和优秀人才,培育和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和科研创新团队,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基本方针,围绕国家和区域宏观发展的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取得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五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

1. 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证科研平台的正常运行。

2. 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等成立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成立技术委员会。

3.凝练研究方向,紧密围绕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通过协同创新,重点研究和解决国家急需的战略性问题、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问题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性问题。

4.汇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依托所在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和学术梯队,形成学科特色。广泛吸纳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创新力量等,形成多元、开发、动态的组织运行模式。

5.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主动参与国家和部门的科研规划,承担与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本行业密切相关的重大应用型科技项目。

6.引入激励机制,引导科研基地研究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适时制定标准以及申报专利,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等。

7.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主办或承办国际和国内重要学术会议,扩大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8.发挥示范作用,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管理开放基金,完成工作计划、年度报告等,接受国家、部门和学校对科研基地的考核、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国家相关部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批准建在我校的科研平台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学校具体负责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七条  湖北工业大学是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依托单位,科技与产业处是负责科研平台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拟定科研平台发展规划,组织申报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组织评审校级科研平台。

2.组织相关单位推荐各级科研平台负责人的后备人选。

3.统筹平台设备费的投入,组织设备的论证。

4.审定各科研平台年度工作计划,对平台实行目标制管理,对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负责人进行考核。

5.划拨科研平台运行经费和相关配套经费,监督运行经费、配套经费和开放基金的执行使用效果并进行绩效考核。

6.协同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和教务处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科研平台的学术团队和梯队建设,引导校内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在科研平台与院系之间合理流动。

7.负责学校科研平台中期检查和年度考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科研平台的验收评估工作。

第八条 科研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一般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12名。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可设立科研平台办公室,负责科研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科研平台办公室可设置1-2个管理岗位,管理人员可由教师兼任。

第九条 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主任经遴选后由学校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聘任。校级科研平台主任由依托学院(学部)遴选后推荐,报学校同意后聘任。科研平台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条  科研平台主任原则上实行聘任制,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主任的聘期一般为5年,省级及校级科研平台主任的聘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组成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科研平台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研究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固定研究人员应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规模,以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科研平台应与依托学院(学部)充分讨论后确定固定研究人员,公开聘任。科研平台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更换固定研究人员,更换人数不得超过固定研究人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更换人员要报科技与产业处备案。

流动科研人员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承担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经科研平台主任核准聘任后进入实验室工作,其一切工资、福利等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主任对上级部门划拨的建设资金和学校划拨的运行经费等有支配权限,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原则上依托相关学院(学部)开展各项工作,科研平台主任要主动配合相关学院(学部)建设、管理科研平台,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涉及科研平台等重要工作时,应邀请相关科研平台主任参加。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科研平台负责人要作平台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相关材料报科技与产业处存档。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9-13人,其中校内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科研平台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9-13人,其中校内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规模以上企业组成数不少于6家。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科研平台提名,报学校科技与产业处审核,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承接课题实行项目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科技与产业处及学院(学部)与科研平台负责人签订年度工作责任书,科研平台负责人与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相应的人员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聘用期满,对各类人员进行聘期内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续聘或解聘。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的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和统一管理,保证公共实验平台的正常运转,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源保障。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档案保存及相关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应署湖北工业大学名称加上科研平台名称,知识产权归湖北工业大学所有,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建立独立的网站(页)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并保证运行良好。

第四章 经费投入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科研平台共同筹措资金,不断改善科研平台的科研条件,创造有利于科研平台建设和发展的良好条件。

第二十四条  平台获得立项后,在建设期内,学校根据平台需求给予重点投入(场地、设备、人员及开放基金等),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学校原则不再投入,平台实现自我发展。

第二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科研平台建设运行费和开放基金的使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层次设定年度建设运行费,主要用于科研平台的正常运行,组织申报重大科研项目和奖励、国内外学术会议与交流、学术委员会会议、科技成果推介、网站维护等。财务处对每个平台单独建立账户并编号管理,具体标准如下:

国家级平台

40万元/

部级平台

20万元/

省、市级平台

5万元/

校级平台

1万元/

   第二十七条 科研平台主任每年应向科技与产业处递交平台经费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由科技与产业处协同财务处划拨到平台账户,严格按照平台经费使用计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科研平台各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平台主任负责制,或由平台主任以书面形式委托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履行经费管理职责。超过1万元以上的开支,需科技与产业处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科研平台的科研任务由科技与产业处协同所属学院(学部)和平台负责人协商拟定。科研平台的考评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由学校科技与产业处负责组织与实施,周期评估由科研平台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条 科研平台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科技与产业处提交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平台建设、拨付年度建设运行费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凡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学校将缓拨或停拨建设运行费,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科研平台通过验收后,可根据上级批复文件刻制平台印章。

第三十三条 若本办法有关内容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相抵触,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相应条款为准。

第三十四条 校企合作科研平台由科技与产业处依校企合作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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