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现代制造质量工程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1 .资 助 范 围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学术思想交流,造就和培养更多的高层次现代制造质量工程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本实验室特设 立开放 研究基金,资助在现代制造质量工程领域里的应用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对于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处于学科前沿,且能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优势的课题,实验室将予以重点支持,每项课题资助原则上不超过 5万元。
第二条 开放研究基金着重资助的课题范围为:
(1) 可靠性与质量控制
(2) 机电设备检测与故障诊断
(3) 材料结构与性能检测及质量控制
(4) 精密测量仪器及智能化
(5) 制造过程与智能控制研究
(6) 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2 .申 请 办 法
第三条 国内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博士学位和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职称的科技工作者,根据本实验室发布的项目指南,均可直接申请资助,其它人员需由两位高级科技人员推荐,提出申请。
第四条 实验室每年受理申请 1次(12月底)。
第五条 开放课题的研究期限为 2年以内。
第六条 申请者须填写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在申请截止 日前寄本实验室 。
第七条 实验室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者本人,获资助者应及时填写开放课题研究计划和来本实验室的工作计划,并在 一个月内寄本实验室 。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者所申请课题不予受理:
(1) 未按课题管理办法执行而被停止资助的课题承担者;
(2) 无故中断资助课题者;
(3) 所承担课题结题时未获得优、 良评价 的课题。
3 .审 批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审批程序:自由申请、学术委员会审议、主管部门备案、实验室主任组织实施。
4 .开放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经批准的课题按研究内容及进度编写年度计划,报实验室正式立题,开立课题 帐号 。
第十一条 实验室批准给予的课题基金和其它途径获得的基金一起合并进入课题 帐号 ,用于下列项目:
(1) 购置小型仪器、材料等费用。
(2) 加工、测试、资料、文印费用。
(3) 调研、出差、版面、参加学术会议(限国内)费用。
(4) 公用仪器的运行费用。
(5) 成果鉴定、津贴等费用。
第十二条 年度末课题组应提交课题执行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结算报告, 送学术 委员会进行评阅,结余经费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的开放基金原则上在本实验室使用。
5 .课 题 管 理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者和课题参加人员在承担基金课题期间均为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执行期间至少有一位主 研 人员到本实验室工作和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申请者每半年向本实验室提交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资助课题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本实验室报送结题报告。
第十六条 本实验室将不定期检查资助课题工作进展情况,对经费使用不当或难以完成者,将予以纠正或停止基金。
第十七条 承担者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退赔已开支经费。对确因客观原因课题不能按期完成,经承担者提出申请,由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
6 .结题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开放课题项目,可向实验室申请结题,并填写结题报告单,同时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所发表论文等材料各 3份。
⑴ 在国内外专业杂志上公开发表论文 2篇以上,其中至少在一、二类核心刊物上发表且由本实验室资助与申请内容一致的论文各一篇。
⑵ 由开放课题项目资助发表的论文应至少被 EI(工程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ISPT(国际会议论文索引)等三大检索系统收录一篇。
⑶ 申报并获准国家发明专利一项。
实验室希望申请者及时发表研究成果。在结题时,希望申请者多数研究成果已公开发表或已被刊物录用。
第十九条 资助课题研究成果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课题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完成质量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不答辩),其结论将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实验室将 对优良 成绩课题的申请者再次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时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大项目经费资助力度。
第二十一条 若需组织鉴定的项目,可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由实验室组织和安排鉴定会相关事宜,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 .成 果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由 重点 实验室全额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为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以本实验室为主,有关论文或技术文件应署名本实验室,中文名称为“湖北省现代制造质量工程重点实验室(湖北工学院)”,英文名称为“Hubei Modern Manufacture Quality Engineering Key Laboratry (Hubei Polytechnic Unversity)”,研究人员的原单位 副署或加 附注说明。
第二十三条 部分得到 重点实验室 资助的课题,其研究成果由研究者所在单位 和本室共有 ,论文署名时并列研究者所在单位及本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自带课题及经费 来重点 实验室从事部分工作的,其研究成果以原所在单位为主。
第二十五条 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结束后并通过技术验收(评审、鉴定)的项目可参加本实验室科技成果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