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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现代制造质量工程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

湖北省现代制造质量工程重点实验室

管理制度

1 .实验室主任职责

第一条 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学校的直接领导下,主持重点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组织 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规划、经费预算、实验室利用、设备购置等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 组织实施和检查 。

第二条 领导、组织教学和科研工作,保证重点实验室的正常开放和运行。

第三条 负责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四条 组织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流动研究人员申请、执行各级纵向和横向研究课题。

第五条 合理调配工作人员,组织考核和培训,提高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六条 关心实验室科研人员,特别是流动研究人员的科研、学习和生活,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 负责仪器设备、财务、安全和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主持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 .固定研究人员职责

第十条 熟悉本学科领域的研究动态和发展方向,按照研究任务的要求,积极、主动、认真地开展各项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仪器性能和使用方法,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真实、清楚、完整地记录研究过程中实验数据和现象,对所承担的研究工作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申报各级各类研究课题。

第十四条 协助和配合外来研究人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各项学术活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3 .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做好工作。遵守和贯彻学校和实验室关于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定,努力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熟练掌握实验室的各项实验的原理和实验技术,熟练掌握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能维修所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一些小毛病。

第十八条 掌握实验室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仪器设备运行不良时应马上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维修。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实验改革,努力学习新的实验技术、新器件的使用,尽快掌握本实验室新购进的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条 实验时提前开门,实验中积极辅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验完毕后应整理好设备、关闭电源、关好门窗。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环境卫生及设备管理工作。

4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管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其它财产。

第二十三条 负责仪器设备建帐、建卡工作,并将数据输入设备管理数据库,定期检查数据库,负责仪器设备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定期与学校有关部门核对仪器设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与实验室有关负责人一起负责仪器设备的淘汰与更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负责办理仪器设备损坏的赔偿手续。

5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努力精通本专业的有关业务技术,以自学为主,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的工作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有关人员短期脱产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 重点 实验室每学期举办 1-2次关于新仪器、新设备的使用培训,要求有关人员必须参加,认真学习,尽快熟练掌握各种新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 四十岁以下的同志,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继续学习计划,尽可能在 3-4年内取得硕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外语和计算机培训班, 力争 全体工作人员都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和计算机。

6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应爱岗敬业,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并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与时俱进。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人员上班考勤制度,设专职考勤人员,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勤制度。因故不能按时上班,必须事先向有关负责人和考勤员请假。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个人理由拒绝为研究人员服务,确因缺乏条件或仪器工作不正常等原因不能提供服务时,应向有关人员耐心说明,通过彼此沟通、相互协商、共同努力解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固定研究人员在从事课题研究的同时,应发扬团结协作和无私奉献精神, 耐心细致、热情周到地 积极 配合流动研究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每年年末实验室根据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年终总结和考评,对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7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实验室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养护、操作。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的所有研究人员有权使用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任何研究人员或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仪器设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使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前,应经有关管理人员同意,并当面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若仪器工作正常,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应经管理人员检查,在确认仪器完好无损、并据实填写使用档案后,使用者方可离开。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总账和各分室账,管理人员每年与各分室核查账物,做到账、物、卡以及数据库完全相符。对于新进仪器设备要及时建卡入账,定位存放。

第四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不得“带病”工作,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组织维修。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实验结果准确可靠,所有精密量具均需定期校准, 不 合格者不能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实验室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各分室互借要进行登记。特殊情况需要外借,应严格按有关办法执行。仪器设备的说明书由各分室管理员管理,借出要登记并按时归还 。

第四十四条 仪器确已损坏,无法修复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报废鉴定,填写仪器报废单,经主任批准后,按资产管理权限上报。

8 .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第四十五条 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要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实验室主任应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事故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第四十七条 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第四十八条 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四十九条 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9 .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第五十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般不予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和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借出。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有该单位证明、负责人签字。

第五十一条 借到外单位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照每天收取 1%-5% 的租金,所得款项用作仪器、设备的养护和维修。

第五十二条 仪器、设备借用期限一般为两个星期,到期续借需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且及时追回。

第五十三条 借用仪器设备的单位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证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及逾期不还的,可停止对该单位借出,损坏者 按本室损坏 赔偿制度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 仪器设备借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 且提出 维护注意事项 ,借用单位应注明借用单位、借用人、仪器设备名称、借出及归还日期、借用单位电话号码,以便于催还。

第五十五条 本实验室人员借用仪器、设备要进行登记,负责保管好并按期归还。

10 .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价格低于 500元的仪器与耐用品为低值耐用品。

第五十七条 仪表类低值耐用品由设备保管员负责总管理,工具类和器件类低值耐用品由各分室负责管理,并入分室账。

第五十八条 低值耐用品要做到账物相符,管理人员应定期与各分室管理员核对。

第五十九条 新进低值耐用品及时入账。

第六十条 低值耐用品一般不外借,确实需要外借的经实验室有关负责人批准后登记,并按期归还。

第六十一条 低值耐用品损坏、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补充,保证实验正常运行。

11 .原始记录的填写、保管和保密制度

第六十二条 使用实验室统一印制的 的 原始记录本和报告用纸。

第六十三条 原始记录要由研究人员亲自填写,使用钢笔,字迹要清楚,使用名词、术语要简明、真实。数据要更改时,应将错写数据划掉并在其上方改写正确数据。

第六十四条 工作完毕,必须及时进行数据处理,计算结果,发现数据有 疑 ,要立即检查原因,不能删除或篡改与预期结果不符的数据。

第六十五条 研究任务完成后,原始记录应整理清楚后归档,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十六条 研究人员对研究情况及结果有保密的义务,本实验室的重要技术和正在研究中课题及重大研究结果,尚未公开发表前,不得外传。

12 钥匙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实验室对所属人员要加强钥匙管理等安全工作的教育,使全体人员认识到管理好钥匙、防止钥匙丢失是预防盗窃案件发生的重要环节。

第六十八条 凡持有实验室各房间钥匙的工作人员应予登记,要加强钥匙的爱护和保管,平时钥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钥匙不得配制,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第六十九条 凡持有实验室、库房钥匙的人员,其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将钥匙存放在办公室的抽屉里或其它地方。公用钥匙在交班时应核实钥匙数量,以免发生差错。

第七十条 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确需房门钥匙时,应由实验室统一发放,所发钥匙打上编号,离开实验室时应将钥匙交回。

第七十一条 如有钥匙丢失,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同时应采取措施,立即更换门锁。

第七十二条 凡因钥匙丢失或保管不当,事后不报告,又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财物被盗事件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并根据事件情节轻重,责令其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13 .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十三条 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应时刻牢记安全问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实验室及其下属各部门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七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第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实验室主任要与其所属部门、部门与其下属工作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七十五条 各实验室 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灭火器、门、窗、电器线路、通风设备,发现破损或故障要及时维修或报告。 停水、停电时必须注意关好水龙头和切断电源。 若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

第七十六条 节假日前全室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假期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七十七条 实验室内不得抽烟、洗衣、烧煮食物,冰箱内不得存放私人食品,检测工作时不得高声喧哗和 嘻闹 。

第七十八条 各实验室要经常保持整洁卫生,做到地面、桌面、设备三清洁。